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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未經提起課以義務之訴,遽行提起給付之訴,依首開說明,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七二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請求作成該核定之行政處分,其未先行提起課以義務之訴,請求行政機關作成核定其給付之行政處分,遽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難以達到訴訟之目的,即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自非法之所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七二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請求作成該核定之行政處分,其未先行提起課以義務之訴,請求行政機關作成核定其給付之行政處分,遽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難以達到訴訟之目的,即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自非法之所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五五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按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課以義務之訴,係請求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01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既未向被告提出申購而為被告所拒,則其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提起課以義務之訴,即非合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八四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然依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須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經行政機關予以駁回或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者,始得提起課以義務之訴。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20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況本件原告所請求仍須經被告作成核定,而被告尚未作成核定,為原告所不爭執,則原告應先提起課以義務之訴,原告未經提起課以義務之訴,遽行提起給付之訴,依首開說明,其起訴難認為合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請求作成該核定之行政處分,其未先行提起課以義務之訴,請求行政機關作成核定其給付之行政處分,遽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即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自非法之所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次按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以義務之訴,須以經過訴願為其前提,其未經過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規定甚明。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八五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以義務之訴,須以經過訴願為其前提,其未經過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即非法之所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六四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者,提起課以義務之訴,須經訴願程序,抗告人未經訴願逕行起訴,原法院無從闡明改為課以義務之訴,故原法院以抗告人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於法尚無不合。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提起課以義務之訴訟,須以依法向中央或地方機關申請之案件,經過中央或地方機關予以駁回,並經訴願為其前提,其未向中央或地方機關申請亦未經過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請求作成該核定之行政處分,其未先行提起課以義務之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七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請求作成該核定之行政處分,其未先行提起課以義務之訴,請求行政機關作成核定其給付之行政處分,遽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難以達到訴訟之目的,即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自非法之所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依原告聲明係請求免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而提起課以義務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之規定,應經訴願程序,始得提起行政訴訟,是本件既未經訴願程序,即提起行政訴訟,於法即有未合,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1476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二、抗告意旨略謂:原裁定以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提起課以義務之訴,以經訴願程序為前提。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2256號行政裁定預覽 ↗
抗告意旨以訴願機關之駁回是否合法,並非單純之訴訟程序問題,對之仍得提起行政爭訟程序救濟云云,惟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提起課以義務之訴訟,須經訴願程序始得為之,所謂經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被告應繼續為原告召開花蓮縣壽豐鄉東華段349、349-1、350、350-1、351、351-1地號界址糾紛協調會,而提起本件課以義務之訴乙節,核與行政訴訟法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經查:原告聲明:被告就有關伊98年度另予考績評定及擬一次記兩大過事件,應提供該評定原告之相關資訊,而提起本件課以義務之訴乙節,核與同法第229條第2項所列各款得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起訴其聲明究為「請求被告作成准予配售土地」之行政處分或「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被告應為配售土地之給付(標的不明確)」,其真意不明,查前者係屬行政訴訟法第五條之課以義務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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