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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甘文瑞是否有特別代理權,亦有疑義,其與承租人調處成立之內容,違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9條規定,是被告耕地租佃調解委員會於104年5月6日所為調處成立並非合法等情,聲明求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957號行政裁定預覽 ↗
,其調處成立之內容具民法上和解契約,且具執行名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5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嗣臺中市西屯區公所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檢送臺中市政府所核發九三證字第00二號租佃爭議調處成立證明書,然該調處成立證明書申請人欄記載上訴人壬○○與陳玉雪,故再經臺中市政府
宜蘭簡易庭103年度宜保險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定義,原告於102年5月31日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調處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嗣於102年6月19日調處成立,做成102年評字第968號調處書,調處成立之內容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4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查:證人即調處會主持人孟明廣於原審證稱:「當初所作成的調處成立紀錄如鈞院卷第43頁這個會議結論就是兩造達成的協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50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貳、實體部分:一、原告主張:㈠坐落苗栗縣後龍鎮○○○段28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96年11月21日經苗栗縣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成立後,在98年間分割登記為其所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六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等情,有該委員會調處成立證明書在卷可稽,則原告與被告間之耕地租賃爭議,既經嘉義縣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成立,依上說明,自無再提起確認之訴之必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2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下稱再申訴調處),其內容為:「調處成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規定,倘系爭土地業經調處成立,應即為確定。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況上開調解、調處成立內容除須適於執行外,更須其執行結果能達當事人之目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上訴人於96年11月10日調處成立前即未更動系爭建物,且被上訴人就此部分亦無法證明被上訴人曾變更系爭建物當時樣貌。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簡字第3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16平方公尺的耕作權贈與給被告之事實,自不容原告事後反悔,以未簽名於調處結論而否認調處成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9頁),而原告就當日達成之調處內容確如104年5月6日調處成立筆錄所載並不爭執,則調處委員是否在調處筆錄簽名並不影響調處成立及其內容,僅生調處筆錄是否完成及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後經縣府租佃委員會委員提出建議予以協調調處作成決議,租佃雙方當場表示同意,調處成立。被告依規定以縣府104年5月8日函文檢送調處成立筆錄送交當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經調解或調處成立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造當事人得逕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七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由上訴人按期向被上訴人丙○○○繳納租金,後因被上訴人丙○○○否認前開轉租情事而於八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函請嘉義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進行調處,未久調處成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8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系爭委任契約書第2條第3項規定被告給付委任律師費後酬之前提條件,為被告與訴外人楊永山之繼承人間達成「調解」、「和解」或「訴訟程序終結」,應不包括「調處成立」,如僅調處成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調處成立者應作成調處書;調處書之作成、送達、核可及效力,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規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一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依調處成立或判決結果辦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會決議調處成立,由中壢市公所(即被告機關)續行辦理地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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