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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9號智財判決預覽 ↗
3.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⑴證據1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證據1、證據1與證據2之組合、證據1與證據3之組合或證據1、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632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證據3、證據4、組合證據2及證據3、組合證據2及證據4、組合證據3及證據4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證據3、證據4、組合證據2及證據3、組合證據2及證據4可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5號智財判決預覽 ↗
(四)證據1、證據4、證據6、證據7之組合;證據1、證據5、證據6、證據7之組合;證據2、證據4、證據6、證據7之組合;證據2、證據5、證據6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30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下稱證據10)、證據11之系爭專利日本對應案之誤譯訂正書(下稱證據11)、證據12之證據10及證據11之中譯本(下稱證據12)、證據13之系爭專利日本對應案之核駁審定書及其中譯本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行專訴字第4號智財判決預覽 ↗
,原告並未提出公開市售之發票證據或其他證據佐證;又證據9係以證據8為鑑定物品,但因該證據8並非證據7之實物產品,因此該證據9與證據7間不具關聯性,而不具證據力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行專訴字第39號智財判決預覽 ↗
縱認證據2、證據3、證據4、證據5、證據6與原證16已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附屬技術特徵,證據10、證據11分別與證據2、證據3、證據4、證據5、證據6與原證16之組合,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66號智財判決預覽 ↗
又證據2(證據3、證據4);證據2(證據3、證據4)與證據9;證據5與證據6;證據5、證據6與證據9;證據7與證據8等組合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專抗字第4號智財裁定預覽 ↗
,並非全部保全證據皆須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並製作調查證據筆錄。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77號行政判決預覽 ↗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與「證據1、證據2、證據3、證據4」、「證據1、證據2、證據4、證據5」之比較: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之技術特徵,於證據4中揭露氣嘴之氣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97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證據2與證據3之結合,係依證據2技術內容於證據3之微型馬達增設一偵測元件,證據2之電樞線圈軸向高度,對證據2與證據3之結合並無影響,證據2與證據3結合後,可達到薄型化馬達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23號智財判決預覽 ↗
(三)證據1、6或證據3、6或證據1、2、6或證據2、3、6或證據1、2、3、6或證據1、5、6或證據1、2、5、6或證據3、5、6或證據2、3、5、6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行專訴字第87號智財判決預覽 ↗
⑷證據2、證據7、證據10。⑸證據2、證據7、證據11。⑹證據3、證據10。⑺證據3、證據11。⑻證據3、證據13。⑼證據3、證據7、證據10。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35號智財判決預覽 ↗
及證據14、證據2及證據6及證據10、證據2及證據6及證據14、證據2及證據6及證據8、證據2及證據6及證據15、證據5及證據6及證據8、證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15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組合證據3、或證據2組合證據4、或證據2組合證據5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808號行政判決預覽 ↗
1、證據5、證據6的技術內容;或結合證據2、證據3、證據6的技術內容;或結合證據2、證據5、證據6的技術內容。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行專訴字第55號智財判決預覽 ↗
㈨承上,訴願補充證據1及2不足採為證據4及5之補強證據,且證據2及3分別與證據4、證據5、證據6,或證據4與證據5或證據6間無法互相勾稽而成一組關聯證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555號行政判決預覽 ↗
項不具進步性;證據6之證據能力雖存有疑義,惟證據4、證據5、證據7、證據8各單一證據即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不具進步性,因此,證據4、證據5、證據6、證據7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9號智財判決預覽 ↗
三、組合證據2至5可證明系爭專利附屬請求項不具有進步性:證據3或證據4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6不具進步性,,故組合證據2與證據3、組合證據2與證據4、組合證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42號行政判決預覽 ↗
2所揭露以新鮮空氣作為脫附氣體應用於證據8,自無證據2妨礙證據8達成目的之問題,反而係藉由證據8所述技術手段對證據2之裝置進行改良,並預期可達成如證據8所述之技術效果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年度行專訴字第62號智財判決預覽 ↗
(七)綜上所述,本件經本院審認證據1或證據1、證據2之組合或證據1、證據4之組合或證據1、證據2、證據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及10至12不具進步性;證據1、證據2之組合或證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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