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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27 則
函釋命中
有關規範財產保險業得以取具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據取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簽章之業務,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以金管保產字第11404285221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 1 份,請查照。
發文 114.11.12
規範財產保險業得以取具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據取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簽章之業務
發文 114.11.12
有關規範財產保險業得以取具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據取代要 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簽章之業務,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28 日以金管保產字第 10602524241 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 本 1 份,請 查照。
發文 106.07.28
規範財產保險業得以取具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據取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簽章之業務
發文 106.07.28
訂定財產保險業得以取具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據取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簽章之業務相關規範,自即日生效
發文 103.08.29
有關規範財產保險業得以取具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據取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簽章之業務,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29 日以金管保產字第 10302525791 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 1 份,請 查照。
發文 103.08.26
依地政士法第46條報請地政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案件,主管機關得先行調查事實及證據,並擬具處理意見,報請該地政士懲戒委員會處理
發文 102.07.24
行進間車輛駕駛吐出飲用水於路面,是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一案,請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至第43條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後,就個案實際情形認定是否為污染環境行為
發文 100.10.25
行進間車輛駕駛吐出飲用水於路面,是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 款規定一案,請依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至第 43 條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後 ,就個案實際情形認定是否為污染環境行為,請 查照。
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事項,依勞動檢查法第 25 條規定,勞動檢查 機構應副知地方主管機關處理,地方主管機關即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依職 權調查證據作為裁處之依據,並建議於事業單位依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無異議之 10 日後,再依法裁罰
發文 100.10.12
行政程序法第 36~43 條、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8 條,就業歧視評鑑委員會審理案件,書 面通知雇主陳述意見,又為職權調查證據,雇主提供之必要文書、資料或 物品,負舉證責任
發文 100.05.11
未上市股票高價低報者仍應取得證據補稅處罰
發文 100.03.01
執行稽查工作使用數位相機或傳統式相機,乃為執行稽查勤務之採証作業,就其拍攝之相片,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不能作為佐證資料,各級環保機關之稽查人員依法令從事公務,應無誣陷之動機,且偽造、變造證據恐將涉及刑事責任,衡諸常情,應無不能使用數位相機拍攝相片,作為稽查蒐証工具之理由
發文 93.07.26
以「代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取代警方開立之違章證據仍得據以裁罰
發文 89.12.19
行政機關固應尊重法院對具體事實之裁判惟如有充分證據亦可自行認定事實
發文 84.09.04
未上市股票高價低報者仍應取得證據補稅處罰
發文 80.05.24
重為復查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另行處分者不受原行政法院判決拘束
發文 74.05.20
四4設定抵押無利息或利率記載者如無收取利息之證據不得核稅
發文 72.09.12
二19營利事業虛報職工薪資如證據確鑿應補稅處罰並移送偵辦
發文 67.05.24
文書影本可作違章漏稅之證據
發文 62.08.13
同案雖經法院認定無過失惟如有充分證據證明違規仍可處以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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