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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7 筆:名稱 3・條文 24
行政法院辦理公民投票證據保全參考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07.11.16
刑事案件第二審與第三審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職權之界限與第三審自為判決之範圍預覽 ↗
最後修正 77.09.12
民事事件第二審與第三審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職權之界限與第三審自為判決之範圍預覽 ↗
最後修正 79.04.12
條文定位24
行政法院辦理公民投票證據保全參考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為使行政法院能妥速完成公民投票之證據保全程序,以維護關係人權益及公共利益,特訂定本要點。
行政法院辦理公民投票證據保全參考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依公民投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第一審全國性公民投票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第一審地方性公民投票訴訟,由公民投票行為地之該管…
行政法院辦理公民投票證據保全參考要點第 3 條預覽 ↗
者外,適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高等行政法院實施保全證據,得囑託地方法院為之。 另起訴前及起訴後遇有急迫情形之保全證據聲請事件,宜注意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準用民事訴
行政法院辦理公民投票證據保全參考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證據保全聲請人以書面或言詞聲請均可(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參照)。 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於保全證據時,得準用之。
行政法院辦理公民投票證據保全參考要點第 5 條預覽 ↗
五、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 (二)應保全之證據。 (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 (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
行政法院辦理公民投票證據保全參考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保全證據之聲請,由受聲請之行政法院裁定之。 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應表明該證據及應證之事實。 駁回保全證據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行政訴訟法第一
行政法院辦理公民投票證據保全參考要點第 7 條預覽 ↗
七、保全證據第一審之裁定,視管轄法院為高等行政法院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分別以合議庭或獨任之方式處理。
行政法院辦理公民投票證據保全參考要點第 8 條預覽 ↗
八、法官認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時,應定期並通知聲請人會同前往查封,但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查封不因而停止。
行政法院辦理公民投票證據保全參考要點第 9 條預覽 ↗
九、法官為查封程序時,應以公文通知主管之選舉委員會。
行政法院辦理公民投票證據保全參考要點第 10 條預覽 ↗
,由法官、書記官及法警前往現場。 當事人聲請保全證據獲准,查封票匭應俟開票完畢後始予查封。 為保全證據查封相關票匭時,宜先了解現場有無群眾聚集,如有需要,應聯繫警察單位派員協助。
行政法院辦理公民投票證據保全參考要點第 11 條預覽 ↗
十一、查封時,除聲請人所聲請之投票所投票權人名冊及全部公投票(含有效票、無效票、已提領票、空白公投票)外,該投(開)票報告表應一併查封。書記官並應作成查封筆錄及…
行政法院辦理公民投票證據保全參考要點第 12 條預覽 ↗
十二、保全方法由行政法院酌定。查封票匭時,應保全之票匭及公投票等,於查封後,宜交由在場或當地之選舉委員會或其他適當之機關保管,不宜帶回法院保管,且不開箱驗票。
行政法院辦理公民投票證據保全參考要點第 13 條預覽 ↗
十三、公民投票日下午及晚上,應有行政法院法官、書記官到院,必要時應繼續至翌日,並應注意開票後到翌日之突發狀況。 分案應事先查明前一日下班時截止之案號,由科長準備…
行政法院辦理公民投票證據保全參考要點第 14 條預覽 ↗
十四、有關例稿應事先製作完成並電腦存檔備用,書記官應事先準備筆錄用紙。
行政法院辦理公民投票證據保全參考要點第 15 條預覽 ↗
十五、關於查封作業所需之攝錄影器材、行動電話、交通工具、便當,由總務科準備。 警方支援人員及車輛,由書記官長或其授權人員負責聯繫警察機關。
行政法院辦理公民投票證據保全參考要點第 16 條預覽 ↗
十六、本要點未規定者,由各行政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及各行政法院實際情況,妥為規劃辦理。
刑事案件第二審與第三審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職權之界限與第三審自為判決之範圍第 1 條預覽 ↗
壹 第二審與第三審對於調查證據及認定事實職權之界限 依我國現制,第二審有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而第三審就第二審關於證據之調查及事實之認定,是否違法,有審查之職權。惟第二審與第三
刑事案件第二審與第三審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職權之界限與第三審自為判決之範圍第 2 條預覽 ↗
貳 以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及判決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之違法為發回更審理由,應加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應行調查證據及第十四款判決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均列為判
刑事案件第二審與第三審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職權之界限與第三審自為判決之範圍第 3 條預覽 ↗
訴第三審之理由,而僅指摘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不當,法院裁量權行使欠妥,或單純理論之爭執,或所指摘與法定違法事由不相適合等事項為其上訴理由者,俱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逕
刑事案件第二審與第三審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職權之界限與第三審自為判決之範圍第 4 條預覽 ↗
內加以指正,毋庸以此作為發回更審之原因。 六 證據違法,屬於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除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規定外,依同法第三百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條之規定,須其違背法令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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