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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1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查貨物稅屬間接稅,產製廠商銷售應稅貨物時已將貨物稅隨同貨價轉嫁消費者負擔,是符合前揭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減徵貨物稅率三個百分點之機車,產製廠商若未依前揭稽徵規則第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字第5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退還貨物稅辦法第3條固規定係由汽車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惟依同辦法第5條規定及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內容以觀,仍須中古車所有人檢具中古汽、機車行車執照等證明文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字第7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原告係於105年2月18日始詢問駱行健如何辦理中古汽車報廢後退還貨物稅之手續,已逾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退還貨物稅辦法所定退稅期限,故原告無法申辦退還貨物稅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13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5萬元,貨物稅條例第12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地訴字第35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5項)3、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第1條:本辦法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第5項規定訂定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1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按前開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條,係規定海關認定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應以經濟部核發之證明為依據,亦未規定該證明應於事前申報,否則即不得申請免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88年10月11日台財稅第881947706號函說明:二、現行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暨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條第1款及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附有特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0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被上訴人則以:1.查財政部72年函釋係財政部就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所為之釋示,係闡明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免稅車輛之範圍,上訴人系爭車輛既經常作為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23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則以:原告係於104年12月31日新車領牌,而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係在105年1月6日才公布,且該訊息係原告以通訊軟體LINE給被告公司業務人員網頁連結,網頁內容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4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第1條規定「本辦法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訂定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90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其理由略謂:㈠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1款、第44條前段、營業稅法第41條、第51條第7款、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36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按前開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條,係規定海關認定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應以經濟部所核發之證明為依據,亦未規定該證明應於事前申報,否則即不得申請免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659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行為時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所明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更一字第000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行為時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第32條第4款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條第1款所明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5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於該貨物退運出口(或稱輸出)後,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規定徵收(或應徵)之貨物稅,於該情形應否退還(或免徵),乃貨物稅條例第4條之租稅事項,無涉於該條例第32條第10
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1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為節省保險費,以被告為車主借名登記,並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關於中古汽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退還減徵新車貨物稅規定,徵得原告之母即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第4項規定: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查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之立法目的,係「為加速汰換老舊大型柴油車,改善空氣品質」,減徵稅辦法則係依上開貨物稅條例所定,其立法目的應與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14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行為時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第32條第4款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條第1款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0345號行政判決預覽 ↗
理由一、緣被上訴人於民國83年9月間購置進口車輛一輛,以特種車輛警備車名義申請免徵並退還貨物稅獲准,惟該車輛實際係移兼作首長座車使用,非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與貨物稅條例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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