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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5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攸關杜政璋等14人是否屬於刑法上「身分公務員」,以及如非屬「身分公務員」,是否屬於「授權公務員」,暨其等是否另有刑事責任之判斷,均有不明。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即,並未敘明上訴人何以係身分公務員之依據。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考諸上開刑法規定之修法理由,係在限縮舊法公務員之定義,刻意將公立醫院、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排除在「身分公務員」之外,且因「授權公務員」,較諸「身分公務員」,其性質上既屬次要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4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即,依契約進用之約僱、約用或臨時人員,仍可能屬身分公務員。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24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況原判決已載明再審聲請人為身分公務員之依據,並敘明「其薪資來源、是否受有與國家考試錄取之公務員相同之身分保障、福利等,均非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之身分公務員之判斷基準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遽認伊係有法定職務權限之身分公務員,殊屬可議。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犯罪行為人於行為時原屬具身分公務員者,於裁判時自不因組織變革而喪失其公務員身分,至於行為人嗣後依同條第七項之規定,於五年內選擇變更其身分者,則屬事實變更。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核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係刑法上之身分公務員乙節,適用法則並無違誤之處。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現行刑法已採限縮舊法公務員之定義,刻意將公立醫院、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排除在身分公務員之外。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三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前段規定之「身分公務員」,係著重於服務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身分,故此類型公務員之任用方式,只須有法令之任用依據即可,無論係考試晉用、選舉產生、約聘任用或政治特命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四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中身分公務員類型,著重於其身分及所執行之職務須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故祇要是公務員職務範圍內應為或得為之事務,不問該項職務是否涉及公權力,均屬之。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0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告訴人為「身分公務員」:⒈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委託公務員之別:按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5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遽認上訴人為身分公務員,因而論以侵占公有財物罪,有調查職責未盡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四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開第一款前段學理上稱為「身分公務員」,第一款後段稱為「授權公務員」、第二款稱為「委託公務員」。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非字第三三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即學說上所謂之身分公務員,著重在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身分。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09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且具法規命令聘用、僱用之人員有更多保障卻在法律上不屬身分公務員?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學理上依其類型之不同,稱之為「身分公務員」(第1款前段)、「授權公務員」(第1款後段)及「委託公務員」(第2款),係限縮修正前刑法公務員之定義,刻意將公立醫院及學校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九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刪除原公務員之法律定義,且與上開刑法之修正同時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是貪污治罪條例所規定之公務員自應適用上開修正刑法,分別就被告是否該當於身分公務員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四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學理上依其類型之不同,稱之為「身分公務員」(第一款前段)、「授權公務員」(第一款後段)及「委託公務員」(第二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現行刑法已採限縮舊法公務員之定義,刻意將公立醫院、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排除在身分公務員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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