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法規
共 1,625 筆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二項規定訂定之。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公務員,指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規定之人員。 本辦法所稱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及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指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跨列簡…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4 條預覽 ↗
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之公務員、警監三階以上之警察人員及前條第三項第一款人員,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本條…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5 條預覽 ↗
各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機關(構)或受委託、補助、出資之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應將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前段人員,造具名…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6 條預覽 ↗
擔任行政職務之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人員及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申請進入大陸…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7 條預覽 ↗
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一款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人員及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各款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七個工作日前,向主管…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8 條預覽 ↗
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現職人員,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由所屬中央機關(構)、直轄…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9 條預覽 ↗
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檢附之相關文件不全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機關(構)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不能補正者,…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10 條預覽 ↗
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人員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以下簡稱通報表),第八條第一項人員送交所屬機關(構),機關首長送交所屬機關之上一級機關,…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11 條預覽 ↗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 二、違反本條例第五條之一或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擅自與大陸地…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12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公務員懲戒法第 1 條預覽 ↗
公務員非依本法不受懲戒。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法之規定,對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於任職期間之行為,亦適用之。
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預覽 ↗
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預覽 ↗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預覽 ↗
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前項適用對象不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
公務員懲戒法第 3 條預覽 ↗
公務員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受懲戒。
公務員服務法第 3 條預覽 ↗
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
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預覽 ↗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
公務員服務法第 4 條預覽 ↗
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