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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山簡易庭114年度旗簡字第19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原告所提出其違反醫師法經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之處分書,作為其並未違反醫師法之證據,然原告係因身分為醫師,而與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之身分構成要件不符才獲不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6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既已依法禁役而喪失後備軍人身份,高雄市後備司令部仍其對發出召集通知,自有違上開兵役法規定,該召集通知對被告不生效力,且因被告已非後備軍人,亦與前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處罰規定之身分構成要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7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新北市後備指揮部仍對其發出召集通知,自有違上開兵役法之規定,該召集通知對於被告不生效力,且因被告已非後備軍人,亦與前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處罰規定之身分構成要件不合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非字第二九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原屬特殊類型之業務上登載不實行為,競合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本應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倘因刑法修正,關於公務員概念之範圍有所限縮,致不具備貪污治罪條例之身分構成要件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9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茲乙○○於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簡上字第一六五號案件審理期日,既從未以證人身分應訊,即核與刑法偽證罪,以行為人具備證人身分構成要件未合,是乙○○根本無構成偽證罪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歧視事件之發生時點當在該事件審(認)定前,故就業歧視事件發生當時或之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具有依法組織工會之會員身分者,即符合本條『以往工會會員身分』之身分構成要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高上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就業歧視事件之發生時點當在該事件審(認)定前,故就業歧視事件發生當時或之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具有依法組織工會之會員身分者,即符合本條『以往工會會員身分』之身分構成要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49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係以就業歧視事件審(認)定時點加以判斷之,故就業歧視事件發生當時或之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具有依法組織工會之會員身分者,即符合本條『以往工會會員身分』之身分構成要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9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就業歧視事件之發生時點當在該事件審(認)定前,故就業歧視事件發生當時或之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具有依法組織工會之會員身分者,即符合本條『以往工會會員身分』之身分構成要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判字第22號刑事裁定預覽 ↗
依此,被告並非聲請人之債務人,核與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之『債務人』身分構成要件不符。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害其服務機關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服務機關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原屬特殊類型之背信行為,縱因刑法修正關於公務員概念之範圍有所限縮,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或其他瀆職罪特別規定之身分構成要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字第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以,本件首應審究事項厥為:㈠本案被告是否有該當於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之身分構成要件,是否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成傷」之行為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就業歧視事件之發生時點當在該事件審(認)定前,故就業歧視事件發生當時或之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具有依法組織工會之會員身分者,即符合本條『以往工會會員身分』之身分構成要件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0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被告陳再旺、陳信宏2人因刑法修正關於公務員概念之範圍有所限縮,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或其他瀆職罪特別規定之身分構成要件,已如前述,而不成立檢察官起訴之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0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被告陳再旺、陳信宏2人因刑法修正關於公務員概念之範圍有所限縮,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或其他瀆職罪特別規定之身分構成要件,已如前述,而不成立檢察官起訴之貪污治罪條例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公務員之圖利行為,損害其服務機關(機構)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原屬特殊類型之背信行為,縱因刑法修正公務員概念之範圍,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或其他瀆職罪特別規定之身分構成要件,而不成立圖利罪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揆諸刑法第10條第2項上開修正之立法意旨既在將「公務員」此一身分構成要件內涵作一明確之界定,則針對公務員犯罪而制定之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所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9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就業歧視事件之發生時點當在該事件審(認)定前,故就業歧視事件發生當時或之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具有依法組織工會之會員身分者,即符合本條『以往工會會員身分』之身分構成要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88號行政判決預覽 ↗
3、另原告主張該處非屬於路檢站,員警不得攔停乙節,然原告所主張者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之得對查證其身分構成要件,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與第8條屬於不同之條文,其構成要件亦分別獨立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三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揆諸刑法第十條第二項修正之立法意旨既在將「公務員」此一身分構成要件內涵作一明確之界定,則針對公務員犯罪而制定之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所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亦同應作限縮解釋,乃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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