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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苟迺彥之同學辛○○亦於原審到庭證稱:苟迺彥清醒時伊有跟苟迺彥說過,都是己○○在照顧他,苟迺彥表示他知道要感恩,後來己○○有打電話跟伊太太說有拿到苟迺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0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苟迺彥之同學辛○○亦到庭證稱:苟迺彥清醒時伊有跟苟迺彥說過,都是被告在照顧他,苟迺彥表示他知道要感恩,後來被告有打電話跟伊太太說有拿到苟迺彥要給他50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張迺進聽聞後,即向張迺盛表示願意加入張迺盛與王定宏共同謀議之運毒計畫,於張迺盛將張迺進有意加入之訊息告知王定宏,王定宏亦同意之,張迺進、張迺盛及王定宏三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判字第91號刑事裁定預覽 ↗
⑷依苟迺彥之病歷記載,苟迺彥於住院期間,均由被告以家屬身分照護苟迺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包迺華則以:不同意包迺璜、包迺鵬主張之分割方式,被繼承人遺言交代遺產應公平、公正處理;另包迺華否認包迺璜、包迺鵬提出之協議書,因該協議書做成時,包迺璜未邀請原告之代理人包靜賢到場
臺灣高等法院院99年度訴字第5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張迺進聽聞後,即向張迺盛表示願意加入張迺盛與王定宏共同謀議之運毒計畫,張迺盛將張迺進有意加入之訊息告知王定宏,王定宏亦同意之。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297號民事判決預覽 ↗
鄭迺璇,惟被告未將處分系爭不動產所得之價金歸還鄭迺璇,是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取得系爭不動產之價金云云為其論據,惟鄭迺璇係80年3月11日生,此有鄭迺璇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張迺照、張迺然、張迺為、張迺煦、張燕燕、陳河源、林昭宏、林鉅濱、林宏達,及被代位人張迺烈,每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不動產皆已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實則,王迺陵確非原告所屬員工,此經查證王迺陵之所得稅報稅紀錄,並查明原告有無填發薪資所得扣繳憑單予王迺陵,因倘王迺陵確係原告所屬員工,必有來自於原告之薪資所得而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者,系爭帳戶之存款,均係茍迺彥個人所有,戊○○因協助苟迺彥匯款、理財,縱有以戊○○名義匯款與苟迺彥,非必然即借貸關係,且苟迺彥長期經營整脊醫療及教學相關事業,具有相當財力,無向戊○○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上字第2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上訴人及包迺鵬(以上2人下合稱包迺璜2人)則均以:包少奇於94年8月16日自書遺囑(下稱系爭遺囑),記載:「台北房子迺璜迺鵬兩人和平公正處理」,意即包少奇係以系爭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0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被上訴人於109年底至110年間,不斷尋找張徐迺素,並以其於82年間已全數清償債務為由,訴請張徐迺素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然因張徐迺素已於88年11月11日死亡,經原法院以張徐迺素已經死亡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非王迺凱云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8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林迺仁:怎樣?林家弘:嗯?你要過來嘛,對不對?林迺仁:對阿對阿對阿。林家弘:過來在住也可以啦?林迺仁:我要過去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6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入該車,甲○○於刁迺治上車後旋即加速駛離,斯時,警員鄭維欽為阻止刁迺治脫逃,即上前抓住刁迺治右手手臂而遭拖行2至3公尺後,因車速過快被迫鬆手,刁迺治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2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10030149100號函、楊迺儒除戶戶籍簿冊浮籤記事資料「新增」專用頁影本在卷可徵,堪認顧德愚確為被繼承人楊迺儒之配偶,自屬有權繼承之人。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0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借款係黃迺鈞一人所借等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張迺盛、被告張迺進(被告張迺進部分,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589號判決在案)、被告王定宏(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均明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我感覺王迺中減速向左偏,但有繼續往前直行,王迺中騎了一段距離後,後車才撞到我的左腳踝,並不是王迺中左偏之後馬上就發生車禍等語(本院卷一第110頁至第112頁);而證人王迺中於警詢中證稱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2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證人趙子嵐、王迺中前揭之證述可知,王迺中發現被告機車有物品掉落後,王迺中即稍微減速左偏,之後又繼續直行一段距離後,始與告訴人所騎機車發生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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