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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106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案附屬項不具進步性,有違進步性之判斷云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即亦具進步性。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4號智財判決預覽 ↗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獨立項具進步性,其附屬項第2項自具進步性。故引證1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不具進步性。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9號智財判決預覽 ↗
不具進步性,故證據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66號智財判決預覽 ↗
無效 無效 (不具進步性) (不具進步性)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83號行政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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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行專訴字第72號智財判決預覽 ↗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20、22至41具進步性:獨立項之發明具進步性時,其附屬項當然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21具有進步性,其直接或間接依附之請求項2至20、22至4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年度行專訴字第62號智財判決預覽 ↗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有關前揭附屬項不具進步性分述如后。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60號智財判決預覽 ↗
3及4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1不具進步性:按證據4既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準此,證據3及4之組合,當亦可進一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1不具進步性。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行專訴字第13號智財判決預覽 ↗
2不具進步性,甲證2、3、4、5、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甲證2、3、4、5、8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甲證2、3、4、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42號行政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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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641號行政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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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81號智財判決預覽 ↗
及9不具進步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因附屬項包含獨立項所有的技術內容與特徵,如獨立項之新型具有進步性,則該附屬項之新型亦具進步性;倘獨立項之新型不具進步性時,仍應對該附屬項之新型為進步性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行專訴字第69號智財判決預覽 ↗
3不具進步性,其理由已詳述如上,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8當然也不具進步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328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5-7不具進步性、證據1不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8、9、10不具進步性、證據1、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已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行專訴字第78號智財判決預覽 ↗
具進步性,故證據1、2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22不具進步性。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45號智財判決預覽 ↗
八、證據5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6至10不具進步性:(一)證據5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原告於本件訴願及行政訴訟始分別針對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提出證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41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其異議範疇顯未包含單獨以引證2證明系爭案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單獨以引證3證明系爭案不具進步性;及組合引證1、2及3以證明系爭案不具進步性。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87號行政判決預覽 ↗
1不具進步性,請求項5仍具進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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