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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於103年11月11日於新港鄉○○○○○○○○○○號次之選舉廣告」之行為,並無以財物贈與人,自不該當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及投票行賄罪之犯罪構成要件,而不該當選罷法第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2212 號公懲判決預覽 ↗
例如公務員觸犯刑法第四章第120條(委棄守地罪)、第121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第122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第124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第125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再審字第 1627 號公懲判決預覽 ↗
例如公務員觸犯刑法第四章第120條(委棄守地罪)、第121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第122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第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2167 號公懲判決預覽 ↗
例如公務員觸犯刑法第四章第120條(委棄守地罪)、第121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第122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第124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中華民國刑法第122條第3項(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再審字第 1809 號公懲判決預覽 ↗
例如公務員觸犯刑法第四章第120條委棄守地罪、第121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第122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第124條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未明白指訴被告二人所涉犯刑法之條文,然細繹刑法第四章有關瀆職罪章之法條規定,自訴人所訴被告二人犯嫌,除與刑法第一百二十條委棄守土罪、第一百二十一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第一百二十二條違背職務受賄及行賄罪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矚上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或有論者謂本罪所洩漏之秘密不以職務上所知悉或持有者為限,然除前揭學者著述或說明外,本罪列於刑法第四章之瀆職罪,各罪遞次為:第120條委棄守地罪、第121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第122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七五八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違背職務?原判決未予說明,即逕論以違背職務受賄罪及違背職務行賄罪,亦有未合。㈣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刑補字第3號刑事裁定預覽 ↗
號對請求人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25號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審理並於同年十月二十七日訊問請求人後,認請求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罪及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九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㈠、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違背職務行賄罪,所謂違背職務,係指依其職務範圍內,應為而不為,或不應為而為而言,亦即須以該公務員有該項職責為前提要件,若無此項職責,縱有要求或收受賄賂之情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5年度刑補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川均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25號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審理並於同年10月27日訊問請求人蔡沅廷、林郁川後,認請求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罪及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五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見偵一七二六號卷第四頁),原判決對於甲○○究於何時在何地如何向乙○○索賄,而收受乙○○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所交付之五萬元賄款,均未予詳細認定在事實欄內明確記載,本院自難為甲○○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乙○○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適用法則當否之判斷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七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違背職務受賄罪及第十條第二項、第一項違背職務行賄罪,以其受賄、行賄與違背職務之行為間,具有對價關係,始能成立,此項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自應明白認定,並詳敘其所憑之證據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9年度重上更(七)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2.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亦刪除,被告所犯上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及違背職務行為行求賄賂罪,依修正前之規定具有牽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甲○○供承在卷,另有本院網路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檢察官以他案被告謝興錱與本案被告丙○○於他案分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甲○○供承在卷,另有本院網路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檢察官以他案被告謝興錱與本案被告丙○○於他案分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罪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三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㈤、貪汚治罪條例復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二十五日生效,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行賄罪及在偵查中自白減刑之規定,均已修正施行,原判決僅就上訴人等行為時之戡亂時期貪汚治罪條例與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修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二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檢察官就丙○○及乙○○、甲○○貪污部分,分別引用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及第十一條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起訴。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受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見原判決第66頁第2至5行)。但:依原判決事實及理由之記載,鄭義雄僅知悉上訴人係擔任(事實欄)「高雄市察哈爾街等4件用戶接管案」其中2件採購案之評選委員,無涉臺中市標案,而被告所犯(事實欄)高雄市標案(「高雄市鼓山區工程」及「高雄市華榮路工程」)之貪污犯行與本部分(臺中市標案)係不同採購案,且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論以2罪(見原判決第3頁第9行以下、第66頁第7行以下),而被告始終否認臺中市標案有期約賄賂或不違背職務收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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