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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九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結果反而倒過來威脅到「量能課稅原則」之基礎「平等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量能課稅原則」之適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239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結果反而倒過來威脅到「量能課稅原則」之基礎「平等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九九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結果反而倒過來威脅到「量能課稅原則」之基礎「平等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提字第3號行政裁定預覽 ↗
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其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其立法目的既係為符合租稅公平與量能課稅原則,則對個人海外所得之計算自不應再背離量能課稅原則,即稅捐正義之基礎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38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主張此函釋違反量能課稅原則,亦無可採。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七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結果反而倒過來威脅到「量能課稅原則」之基礎「平等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25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結果反而倒過來威脅到「量能課稅原則」之基礎「平等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69號行政裁定預覽 ↗
縱稅捐稽徵機關有行政效能之考量,亦應儘量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倘為稽徵便利而以違背量能課稅原則為代價,恐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可見該規定乃量能課稅原則之法制化,此併參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張瓊文大法官部分協同意見書亦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一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結果反而倒過來威脅到「量能課稅原則」之基礎「平等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07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⑵該條款但書之規定,則是給予納稅義務人按「量能課稅原則」證明「實有所得」之機會,以緩和「稽徵經濟原則」對「量能課稅原則」所帶來的衝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六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b、該條款但書之規定,則是給予納稅義務人按「量能課稅原則」證明「實有所得」之機會,以緩和「稽徵經濟原則」對「量能課稅原則」所帶來的衝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主張相關稅法並未針對公同共有關係下「租稅客體應如何對於租稅主體歸屬」為規定,故本件地價稅之核課違反量能課稅原則等語,並無可取。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119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結果反而倒過來威脅到「量能課稅原則」之基礎「平等原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8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以,原告主張本件地價稅之核課違反量能課稅原則,應以原告等5人的(潛在)應有部分計算其地價稅等語,並無可取。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693 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34348號函(下稱系爭函),牴觸憲法第19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98號解釋所揭櫫之租稅法律主義,並悖於司法院釋字第597號及第745號解釋所闡示之量能課稅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九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結果反而倒過來威脅到「量能課稅原則」之基礎「平等原則」。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693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68年6月24日台財稅字第34348號函(下稱系爭函),牴觸憲法第19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98號解釋所揭櫫之租稅法律主義,並悖於司法院釋字第597號及第745號解釋所闡示之量能課稅原則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93 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於贈與人死亡而尚未核課贈與稅之情形時,一律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使相同贈與稅稅捐債務,因贈與人死亡時是否核課贈與稅而存有不同納稅義務人,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量能課稅原則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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