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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非請求銓敘合格之審定處分),避免勞委會職訓局以「銓敘部不得銓敘即無派令」與銓敘部以「勞委會職訓局無派令即不得銓敘」兩者互為理由,致兩被告機關因法令上之誤認或故意玩弄法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抗字第97號行政裁定預覽 ↗
抗告人鍾志杰於109年2月17日(相對人銓敘部收文日)以「重新銓敘審定請求書」致相對人銓敘部,請求相對人銓敘部核准其回溯自102年回復警正三階之資格,以及重新銓敘審定其官職等級及俸級為警正三階一級年功俸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49號行政判決預覽 ↗
理依其核定結果之銓敘審定,以法務部之核定與後續銓敘部之銓敘審定屬完成年度考績之前、後階段處分,銓敘部辦理被上訴人95年及96年考績之銓敘審定並無違反2年除斥期間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被告銓敘部以104年11月16日部特一字第1044037329號函及同年11月18日部特一字第1044040370號函(下合稱系爭銓敘審定,即原處分1),重行銓敘審定其獎懲結果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30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當事人於收受銓敘部核定之退休函時,對銓敘部核定之退休等級,並無疑義。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0260號行政裁定預覽 ↗
顯見銓敘部退撫司僅屬銓敘部之內部單位,無行政訴訟主體之能力。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原告原告鍾志杰於109年2月17日(被告銓敘部收文日)以「重新銓敘審定請求書」致被告銓敘部,請求被告銓敘部核准其回溯自102年回復警正三階之資格,以及重新銓敘審定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91號行政判決預覽 ↗
銓敘部確實偽造原告原告履歷資料,只要銓敘仍沾染有偽造履歷資料之成分(即轉任銓敘),即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4款規定,認定91年任用銓敘行政處分自始無效,依歷年考績全部重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8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銓敘部就上開年度逐年辦理銓敘審定事宜,其中93年、94年度年終考績,經被告銓敘部重行銓敘審定其獎懲結果為「依法留原俸級」,並撤銷該部對其93、94年年終考績原列甲等之銓敘審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08號行政判決預覽 ↗
請求判決:㈠被告銓敘部部分:⒈復審決定及被告銓敘部105年11月21日函均撤銷。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73號行政裁定預覽 ↗
定正確銓敘本人正式官位和俸給」等語及起訴狀所載:「請庭上依法裁定撤銷銓敘部自67年起至92年止所有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銓敘本人的官位銓敘,發回銓敘部依任用法相關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被告銓敘部以104年11月16日部特一字第1044037329號函及同年11月18日部特一字第1044040370號函(下合稱系爭銓敘審定,即原處分1),重行銓敘審定其獎懲結果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6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人於林雨青及其配偶洪啟文亡故後能否領取林雨青撫卹金及其數額若干,上訴人必須向銓敘部提出申請,經銓敘部核定撫卹金後,始取得該撫卹金之公法上請求權,故在未經銓敘部核定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六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⑴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97年9月5日函,均已被銓敘部100年5月18日函新的行政處分取代,證明銓敘部101年2月13日函為新的行政處分,又銓敘部100年5月18日函、銓敘部101年2月13日函之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按銓敘部組織法第一條規定:「銓敘部掌理全國公務員之銓敘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年7月1日任用案之銓敘審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所謂銓敘審定者,即指公務人員之任用資格條件及等級俸給,由憲法第83條、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所定之考試院所屬銓敘機關(依考試院組織法及銓敘部組織法,由被告為銓敘權之管轄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五六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本件自訴人雖列關中為銓敘部前部長,惟其現已離職;又莊碩漢為銓敘部次長,兩人依法均非銓敘部之代表人,自訴人起訴程序顯屬有誤,附此敘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⒊由被告銓敘部91年5月21日部特三字第0912146669號函函附之考績通知書表彰之官職等及現支官職等欄位,可知任用法第17條第5項規定係以被告銓敘部之銓敘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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