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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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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173號
115.07.09審查裁定
性原則,復無違反法律保留及平等原則之情事,自得為銓敘部辦理法官(檢察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申請事件之依據。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主要係以其對法官法第71條第9項規定之授權目
114年審裁字第1119號
114.10.03審查裁定
人前任職於高雄榮民總醫院,為任職於公立醫療機構經銓敘審定之醫師,具公務員身分,享有按月領取薪俸之服公職權利,並受公務人員保障法保障。依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該法第23條規定,公務員若
114年憲裁字第71號
114.07.09
權。2.聲請人自國中代課教師轉任軍訓教官時,信賴銓敘部中華民國64年10月8日台為特三字第31421號函,認為代課教師之年資於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辦理退休、撫卹時可予採計,系爭
114年審裁字第601號
114.06.16審查裁定
職權核心事項,卻由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授權予內政部、銓敘部會同定施行細則予以規範,使警政署得恣意將聲請人之訓練定性為進修教育,致聲請人久未獲派補,已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及釋字第760號解
113年審裁字第539號
113.07.19審查裁定
,於最高法院107年3月8日有罪判決確定後,亦經銓敘部以107年6月20日部退三字第1074465186號函,將之自聲請人退休生效日(100年10月17日)起予以全數剝奪。 從而,
113年審裁字第368號
113.05.23審查裁定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4條之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銓敘部105年5月19日部退三字第1054105319號函(下稱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
113年審裁字第279號
113.03.22審查裁定
作業程序表(下稱系爭程序表)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及銓敘部與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自90年起發布之部局首長聯名箋函(下稱系爭箋函),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平等原則,牴
113年審裁字第12號
112.12.04審查裁定
持見解牴觸憲法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未核實查明銓敘部107年重新計算聲請人每月退休所得之處分有登載不實及計算錯誤情形,均違反憲法意旨云云;惟經釋字第782號解釋宣告不違憲之相關法
112年憲判字第15號【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受傷請領慰問金案】
112.09.28憲法判決
二、慰問金發給辦法之法制沿革【17】 依關係機關銓敘部110年11月12日以部退五字第1105392229號復司法院秘書長函(下稱銓敘部復函)略謂:慰問金業務開辦係因82年間鑑於屢
112年審裁字第1250號
112.05.15審查裁定
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77號判決,及所適用之銓敘部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部法二字第0952716602號令,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112年審裁字第992號
112.04.09審查裁定
聲請人認銓敘部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949464921號令,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112年憲判字第3號【公職年資併社團年資案】
112.03.17憲法判決
年12月20日行言詞辯論,聲請人四至八及關係機關銓敘部出席陳述意見,聲請人一至三則雖經通知並未到場。本庭另邀請專家學者到庭陳述意見,且依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及救國團之聲請,同意
112年審裁字第822號
112.03.14審查裁定
法院111年度年再字第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銓敘部依總統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為重新審定處分(下稱系爭處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復
112年審裁字第604號
112.02.13審查裁定
員任用條例第8條第2項、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及銓敘部中華民國93年6月1日部銓字第0932232944號令(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5條工作權、財產權、第1
112年審裁字第573號
112.02.09審查裁定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銓敘部107年5月16日部退二字第1074455948號函(下稱系爭函)、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987號(下稱系爭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9
111年審裁字第113號
111.10.05審查裁定
:其初任候補法官前具警正三階一級年功俸點430之銓敘資格及警專兼任講師4年年資,然銓敘部未依離職前原俸級俸點430予以銓敘,僅核敘本俸第24級俸點385在案。法官法第8條第1項將法
111年憲裁字第1089號
111.08.26
一、本件聲請人因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認銓敘部依總統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為重新審定處分(下稱系爭處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復審
111年憲裁字第884號
111.08.11
業注意事項」第7點、第10點(下稱系爭規定二)、銓敘部部長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90年9月13日聯名牋函有關考列甲等人數比例限制部分(下稱系爭函)、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0條(下稱系爭
111年憲裁字第741號
111.08.05
3年7月12日局給字第0930022251號函、銓敘部95年4月17日部法二字第0952631843號書函及78年12月15日(78)臺華法一字第0353398號書函,有牴觸憲法之
111年憲裁字第736號
111.08.05
3年7月12日局給字第0930022251號函、銓敘部95年4月17日部法二字第0952631843號書函及78年12月15日(78)臺華法一字第0353398號書函,有牴觸憲法之
111年憲裁字第417號
111.07.15
予准許,先予敘明。 二、聲請人主張略以:主管機關銓敘部依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就其退休金為重新審定處分,致其每月退休所得縮減。聲請人提起復審遭到駁
111年憲判字第10號【警消人員獎懲累積達二大過免職案】
111.06.24憲法判決
下午3時行言詞辯論,通知聲請人及關係機關內政部及銓敘部到庭陳述意見,茲摘述其言詞辯論之陳述要旨如下:【11】 (一)聲請人辯論要旨【12】 聲請人陳述略以:系爭規定未限制獎懲之原因
111年憲判字第9號【公務人員考績丁等免職案】
111.06.24憲法判決
9日上午10時舉行言詞辯論,邀請聲請人、關係機關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專家學者到庭陳述意見。【10】 聲請人之言詞辯論陳述要旨略以:(1)憲法第77條
111年憲裁字第330號
111.06.23
款第1目、第4款第7目及第6款第10目規定,以及銓敘部所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認定標準、懲處原則及參考標準」之認定標準表(聲請人誤植為教育部參酌銓敘部所訂)(下併稱系爭規定二
111年憲裁字第252號
111.05.27
成就確定原則」,具有拘束力,為法定事實與法規範。銓敘部嗣後修訂「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增列「替代率逐年遞減退休所得」條款,已逾越法規保留事項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剝奪確定具有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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