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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剛才不是說閃黃燈時,你沒有注意前輪或後輪到達停止線?)是的。」、「(為何現在說你已經『越過』停止線才閃黃燈?)我一開始就說我已經越過停止線才閃黃燈。」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本件路考所以應於斑馬線項目待雙閃黃燈閃爍停止始可通過,乃因路考之考試規則,核與道路之標誌、標線設置無涉,故上訴人執「雙閃黃燈」與「雙閃紅燈」之差異於本件路考之情形為爭執,顯有誤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902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事後警局回文表示泰北高中門口號誌除上下課時段外,平時都閃黃燈,且對伊調閱路口畫面之要求未置可否,伊沒有違規,若當時泰北高中校門口確實是閃黃燈,亦無闖紅燈之可能,為此聲明不服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抗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始轉為閃黃燈,然經伊計算結果,從伊通過路口之際起算,至伊與員警確認路口燈號為閃黃燈之時點,應已經過3.8秒,如伊係闖紅燈,員警又稱燈號係依違規後才轉為閃黃燈,顯然在該過去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七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又被告認為在考場「自動化設定」乃是基於假設「雙閃黃燈時即代表有人在穿越」,但於考試前連「雙黃燈」都未提及,且解說亦是含糊不清;又未於閃黃燈停止閃爍即通過斑馬線須扣之分數達三十二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49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始轉為閃黃燈,然經伊計算結果,從伊通過路口之際起算,至伊與員警確認路口燈號為閃黃燈之時點,應已經過3.8秒,如伊係闖紅燈,員警又稱燈號係依違規後才轉為閃黃燈,顯然在該過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2934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且依卷附現場照片所示,該處之紅綠燈號誌為一般三時相之紅綠燈,若整日均為閃黃燈,理應設置一閃黃燈號誌即可,又何須設置三時相之紅綠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236號刑事裁定預覽 ↗
該號誌在凌晨6點前為閃黃燈運轉,合理的話應先改為綠燈,再轉換為紅燈,不應直接由閃黃燈瞬間改為紅燈,異議人係閃黃燈前通過,正巧改為紅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315號刑事裁定預覽 ↗
雖異議人辯稱其於上開時地騎用上開機車通過上開巷口處時,上開巷口之號誌係屬閃黃燈,且上開號誌平常均屬閃黃燈,其並未闖越紅燈號誌行駛云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1481號刑事裁定預覽 ↗
,異議人回頭一看是閃黃燈,就向伊爭執是黃燈而不是紅燈等語明確,核與異議人於本院調查時所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22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事發地點之2座交通號誌,其一為紅綠燈,另一則為閃黃燈、偶為紅綠燈,異議人係附近居民,於看見黃燈時,自然認為應屬閃黃燈狀態,從而通行之,且異議人於第2座號誌處停車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對原告稱閃黃燈時已通過停止線,當時園區還有車轉出來,有何意見?)光復路若是閃黃燈,園區怎麼可能有車子出來,光復路閃黃燈的時候,園區出來的方向是紅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答:「沒有,我看到時該車就在閃黃燈。」問:「有其他證人說,該車沒有閃黃燈。」答:「我看到時有。」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交上易字第2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此規定,車輛接近閃黃燈時,應減速慢行,通過閃黃燈燈後,依速限行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967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異議意旨略以:伊雖有騎乘車牌號碼AB9-500號之重型機車,於上開時間行經該交岔路口,惟該交岔路口之號誌燈無論早晚皆係閃黃燈,伊當時要經過也有特別注意一下,確係閃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二О五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適丙○○騎乘車號YJP-九八八號重型機車正沿該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駛,並以超過時速五十至六十公里以上之速度超速馳駛入該路四十九號前設有閃黃燈號誌之交岔路口,丙○○見狀急忙往右閃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交聲字第25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況異議人當日駕駛該車行經該路口時並無闖越紅燈的主觀企圖,當時異議人看到的燈號是可進行的,當時是綠燈在閃黃燈,未料一跨越路口時,燈號已經轉換,造成萬華分局誤認異議人闖紅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75號刑事裁定預覽 ↗
該路口在夜間確實有只是閃黃燈的狀況,不過,會從某個時間開始有紅燈或綠燈的狀況,但是從何時開始,我要回去查,但我剛才所謂的固定測速照相桿他是跟號誌作連動的,若只是閃黃燈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交抗字第五二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問:當時開車的甲○○說當時他走仁一路過愛五路口時是閃黃燈,為何你說是綠燈?)當時真的沒有閃是綠燈沒有閃黃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字第44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行人穿越道號誌雙閃黃燈表示前有斑馬紋行人穿越道,車輛應在接近時減速慢行,如有行人穿越時,須暫停於停止線前,讓行人優先通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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