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36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前揭增訂專章(下稱新法)公布施行後,限制出境、出海之強制處分,始有逕行限制出境、出海(獨立型限制出境、出海,即同法第93條之2),及替代羈押處分之限制出境、出海(羈押替代型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9年度抗字第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被告是否有限制出境之必要,而予以限制出境之強制處分,以及限制出境後其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核屬事實認定問題,受訴法院自有依法認定裁量,並按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逕行限制出境」(獨立型限制出境),另一種則為第93條之6所稱該章以外之限制出境(羈押替代型限制出境);二者同須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但後者必經法官訊問,且以有羈押原因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86號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人前遭裁定限制出境之理由,與張振堯等9人被限制出境之理由相同,茲張振堯等9人既未經繼續限制出境,則聲請人亦應無繼續限制出境之必要。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56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條之3至第93條之5之規定」,明定限制出境、出海之強制處分可分為逕行限制出境、出海(獨立型限制出境、出海),及替代羈押處分之限制出境、出海(羈押替代型限制出境、出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犯詐欺案件(104年度原訴字第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吳秉儒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出海。呂美金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出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犯詐欺案件(104年度原訴字第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吳秉儒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出海。呂美金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出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犯詐欺案件(104年度原訴字第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吳秉儒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出海。呂美金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出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犯詐欺案件(104年度原訴字第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吳秉儒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出海。呂美金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出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犯詐欺案件(104年度原訴字第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吳秉儒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出海。呂美金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出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犯詐欺案件(104年度原訴字第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吳秉儒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出海。呂美金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出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犯詐欺案件(104年度原訴字第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吳秉儒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出海。呂美金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出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犯詐欺案件(104年度原訴字第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吳秉儒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出海。呂美金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出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犯詐欺案件(104年度原訴字第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吳秉儒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出海。呂美金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出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犯詐欺案件(104年度原訴字第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吳秉儒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出海。呂美金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出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犯詐欺案件(104年度原訴字第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吳秉儒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出海。呂美金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出海。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得命限制出境、出海,並準用第93條之2第2項及第93條之3至第93條之5之規定」等旨,限制出境新制施行後,刑事訴訟法之限制出境有二種,一種為第八章之一「逕行限制出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犯詐欺案件(104年度原訴字第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吳秉儒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出海。呂美金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出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犯詐欺案件(104年度原訴字第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吳秉儒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出海。呂美金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出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犯詐欺案件(104年度原訴字第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吳秉儒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出海。呂美金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出海。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3 部
- 判決
- 2,228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38 件
- 函釋
- 76,087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