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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4預覽 ↗
…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如有必要,得繼續限制出境、出海。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3預覽 ↗
…書繕本通知被告及其辯護人。 偵查中檢察官聲請延長限制出境、出海,第一次不得逾四月,第二次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二次為限。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
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預覽 ↗
…全措施者,不適用之: 一、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 二、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6預覽 ↗
依本章以外規定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亦得命限制出境、出海,並準用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二項及第九十三條之三至第九十三條之五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5預覽 ↗
被告及其辯護人得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出海。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之聲請,並得於聲請時先行通知入出境、出海之主管機關,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偵查中之撤銷限制出境、…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2預覽 ↗
…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第 5 條預覽 ↗
…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其出境: 一、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境者。 二、經財稅機關通知限制出境者。 外國人因其他案件在依法查證中,經有關機關請求限制出境者,得禁止其出境。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 5 條預覽 ↗
五、限制出境、出海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有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並以書面為之,且於限制出境、出海後六個月內通知被告: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4 條之 5預覽 ↗
二十四之五 (限制出境、出海之撤銷與變更) 偵查中法院撤銷限制出境、出海前,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並為必要之斟酌;變更限制出境、出海者,亦宜徵詢並斟酌檢察官之意…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4 條之 3預覽 ↗
二十四之三 (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 檢察官於偵查中為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之聲請,違反刑訴法第九三條之三第一項所定「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二十日前」之規定,致法院無從於期間屆滿前給予被告…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2 條之 1預覽 ↗
六十二之一 (羈押替代處分類型之限制出境、出海) 依刑訴法第一編第八章之一以外規定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亦得命限制出境、出海,性質上屬於羈押替代處分類型,除其限制出境、出海…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4 條之 4預覽 ↗
二十四之四 (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 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刑訴法第三○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法院應即通知入出境…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8 條預覽 ↗
…檢察官聲請羈押,法院得逕為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 檢察官聲請羈押之案件,法官於訊問被告後,認為雖有刑訴法第一○一條第一項或第一○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7 條預覽 ↗
三十七 (檢察官為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命令之失效) 檢察官依刑訴法第九三條第三項但書後段或第二二八條第四項但書聲請羈押者,其原來所為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4 條之 2預覽 ↗
二十四之二 (限制出境、出海之要式與通知) 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應以書面記載刑訴法第九三條之二第二項所定各款事項,除被告住、居所不明而不能通知者外,應儘速以該書面通知被告,不得…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 4 條預覽 ↗
…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並經檢察官開立釋票後始能辦理釋放。 為確保前項保外醫治受刑人日後刑罰之執行,監獄得函請檢察署檢察官審酌併為限制出境、…
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第 8 條預覽 ↗
…之訊問被告時間及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之裁定結果。經法官命具保或責付之被告聯絡親友辦理具保或責付時,應予必要之協助。
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第 4 條預覽 ↗
…發現真實之必要性,妥慎決定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等羈押替代處分之種類;對於犯罪情節輕微案件,宜考量以限制住居替代具保或責付之諭知。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第 8 條預覽 ↗
…出境,亦無人協助出境。 五、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境。 六、其他在事實上認有暫緩強制出境之必要。 前項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由其本人及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慈善團體…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1 條之 1預覽 ↗
經檢察官或法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發布通緝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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