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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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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案】
113.09.20憲法判決
由該管法院依法定程序處理羈押、其他關於羈押事項及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21條第2項規定參照),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至第4項所定羈押次數及期間,同法第7
會台字第13789號
109.12.31
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04號、第766號、第960號、第1325號、第1482號、第1681號、第2051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
109年度憲二字第184號
109.08.28
、與法務部訂定欠稅執行案件合作追查之選案標準,及限制出境條件之金額級距等規定,均以納稅義務人累積欠稅達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上為重大欠稅案件,嚴重侵害國家租稅債權,爰修正本項
107年度憲二字第223號
109.08.28
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侵抗字第29號刑事裁定,所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73年度第4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一),有牴觸憲法第10條、第16條、第23條及法律明確
108年度憲二字第470號
108.11.29
:1、聲請人前因欠稅遭主管機關財政部依系爭規定一限制出境經5年期滿後,已獲解除限制出境,確定終局判決認行政執行署就同一欠稅事件,另得依系爭規定二再對聲請人為限制出境處分之見解,違反
會台字第11764號
102.12.20
限制出境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訴更一字第二0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判字第一0一四號判決,所適用之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
會台字第10025號
101.09.14
算期間如因欠稅而須限制負責人出境時,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如公司法或該公司之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其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者,應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是系爭函顯係逾越法律授
會台字第9172號
98.09.18
曾受羈押或收容等處分之受害人予以賠償,而未就曾受限制出境處分之受害人予以賠償,牴觸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8782號
97.07.11
聲請人因無力繳稅,因而受行政執行法的約束,會遭到限制出境或限制住居,從而對聲請人之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進而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云云。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指稱系爭函釋不
釋字第345號
83.05.06大法官解釋
解除其出境限制,已兼顧納稅義務人之權益。上開辦法限制出境之規定,為確保稅收,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均無牴觸。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林洋港 大法官 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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