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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雖以病患年齡為兒童或少年之特殊條件而為加重條件,然於刑法評價上,仍屬一個業務行為,且為犯同一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之加重要件,自應包括論以單純一罪之集合犯為已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醫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論處:「劉恬嘉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顏乾輝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鄭月雪有原判決事實欄記載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犯行,事證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此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論上訴人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醫上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醫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醫上訴字第89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敘明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業據被告供稱係其所有,且均係供其犯本件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敘明被告犯本件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之犯罪所得共二十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4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敗壞選舉之純正風氣,影響民主政治基石,不因賄選金額僅為300元而有所不同;另其罔顧就診病患接受合格醫師治療之權益,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即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以本案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醫上訴字第2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地至被告黃昭彰所開設之診所就診時,被告黃昭彰明知原審同案被告傅文君不具醫師資格,然仍放任傅文君對自訴人林鍈君進行內診及「人工破水」等醫療行為,亦屬共犯醫師法第28條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醫上訴字第15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按被告所犯違反醫師法第28條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與刑法第228條第2項之對受照護之人利用機會猥褻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業經本院判決審認在案,則被告所犯上開二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醫簡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被告鄭敦仁、鄭淑樺、黃義文1行為觸犯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醫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被告A8就本案所為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論處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醫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核被告王靖所為,係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林鳳玉所為,係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醫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之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斷。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醫上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罪。而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本質上即具職業性或營業性,則反覆執行醫療業務者,雖多次為眾病患實行醫療行為完成時,均已成罪,然於刑法評價上,以論處單純一罪之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認被告傅文君係以1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個構成要件不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屬裁判上一罪,而屬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前段所稱之「同一案件」;其中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之醫師法第28條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醫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及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0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核被告王聖德所為,係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緝字第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被告行為後,醫師法第28條關於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之法定刑亦有修正,修正前該條規定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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