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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字第2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7施民乾施民乾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8劉寶疄劉寶疄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五、林美君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凃秉浤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凃秉浤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審金上重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五吳立言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五吳立言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2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張曼瑜108年金訴字第55號王義明併辦犯罪事實欄㈢、㈣部分,涉及張曼瑜另行成立錠煜公司之吸金行為,罪名為詐欺罪及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6黃宥騵黃宥騵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6黃宥騵黃宥騵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⒎被告陳卿宇幫助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1年11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金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均更正為「林西益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元」。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審金上重訴字第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錡永文、張旭東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被告李崇銘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業經原審以1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9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斷。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衡以,被告所犯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侵害被害人財產法益,並破壞金融交易秩序。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金訴易字第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王芊諭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4年。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嗣原審以被告張金源、鄭惠娟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被告符仕育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判處被告張金源有期徒刑12年、被告鄭惠娟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1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金重訴字第7號、110年度金易字第4號、111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判決認定被告王際平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應論以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3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逕予撤銷第一審關於被告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刑部分之判決,變更檢察官所引起訴法條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嗣原審以被告張金源、鄭惠娟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被告符仕育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判處被告張金源有期徒刑12年、被告鄭惠娟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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