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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符合 17 筆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引用這個案號的判決23
臺北簡易庭係受僱人(五十七年台上字第一六六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柳營簡易庭督者,均係受僱人(本院五十七年台上字第一六六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再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感到悲憤、羞辱、沮喪,生活及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原確定判決就上開證據及再審被告之惡形惡狀與劣跡漏未審酌,違反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1982號判例、52年度台上字第第262號判例、57年度台上字第1663
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22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另被告郭名福所駕駛之系爭ACP-6883小貨車係被告詠捷公司所有,依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1224號、57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裁判意旨,客觀上已足認被告郭名福係被告詠捷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何況當初若係丙○○擔任訴訟代理人而在訴訟中所提攻擊防禦方法,係基於委任關係,而非僱傭關係,自無民法第188條規定,蓋訴訟代理人與當事人間並無最高法院57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
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3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受僱人,並非僅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最高法院57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判例意旨參照)。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13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民法188條第1項所謂受僱人,並非僅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亦有最高法院57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判例可資參照
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簡字第6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僱人如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亦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57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
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7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受僱人,並非僅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最高法院57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判例參照)。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7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受僱人,並非僅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最高法院57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判例意旨參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0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此之所謂受僱人,並非僅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599號、57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判例意旨參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非僅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亦不以成立書面契約為必要,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務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屬之,此有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599號、57年度台上字第166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再易字第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1項所謂受僱人,並非僅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務勞務而受其監督者,不問有無契約關係或報酬,及名稱為何,均係受僱人,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1663號判例、94年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加害情形與名譽權之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份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再者,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兩造之身份地位及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57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
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5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受僱人,並非僅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最高法院57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判例參照)。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4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民法188條第1項所謂受僱人,並非僅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亦有最高法院57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判例可資參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8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此之所謂受僱人,並非僅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599號、57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判例意旨參照
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38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復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受僱人,並非僅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務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最高法院57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判決意旨參照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2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駛,或招用他人合作駕駛或出租,在通常情形,均為該公司所能預見,故在客觀上應認其係為該公司服勞務,而使該公司負僱用人責任,以保護交易之安全(最高法院57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599號、57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判決意旨參照)。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最高法院57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判決意旨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參照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57年度台上字第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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