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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 1 次修法(101.05.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七日司法院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1226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2 條;並自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總說明(101.05.17 訂定)》 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總統公布之家事事件法,於第八十五條以下新設暫時處分制度,確保家事非訟事件關係人本案聲請之實現,維護關係人之程序利益,並因應急迫性事件之需求。另於第八十五條第五項授權司法院暫時處分類型及其方法辦法,以因應新法之施行。辦法之主要要點如下: 一、訂定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明定暫時處分之事件類型,並強化法官闡明義務,使非訟事件之關係人之權益獲得更充足之保障,確保本案聲請之實現。(第二條) 三、核發暫時處分應考慮非顯無理由、急迫性以及必要性原則。(第三條至第五條)四、明定婚姻非訟事件核發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內容。(第六條) 五、明定親子非訟事件核發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內容。(第七條) 六、明定認可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核發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內容。(第八條、第九條)七、明定未成年監護事件核發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內容。(第十條、第十一條) 八、明定監護人損害賠償事件核發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內容。(第十二條) 九、明定親屬間扶養事件核發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內容。(第十三條) 十、明定遺產管理人、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核發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內容。(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十一、明定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等事件核發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內容。(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 十二、明定保護安置事件核發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內容。(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十三、規定核發暫時處分應注意不得與其他暫時處分、民事保護令違背,以免徒增困擾。(第二十一條) 十四、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二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