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 次修法(110.11.10)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十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 1100201562A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總說明(110.11.10 訂定)》 為實施平均地權政策,有效促進土地利用及達成地利共享目的,設置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內政部擔任開發主體,透過區段徵收或土地重劃方式,配合中央重大政策取得所需建設用地,及適時協助地方政府加速辦理具專案性、政策性之整體開發,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基金設置之目的及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第一條) 二、本基金之性質及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本基金之來源及用途。(第三條及第四條) 四、本基金管理會之設置、組成、委員任期、開會期程及委員之迴避。(第五條) 五、本基金管理會幕僚人員之派兼事宜。(第六條及第七條) 六、本基金管理會之任務。(第八條) 七、本基金之存管方式。(第九條) 八、本基金預算編製與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九、本基金決算賸餘及基金結束時之處理。(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十、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