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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第 2 次修法(90.12.13)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內政部(90)台內消字第 9063386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7 條;並自九十年十二月十六日起施行(原名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消防指揮及救災人員遴用標準;新名稱:各級消防機關人員遴用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