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次修法(113.01.24)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13160033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各級消防機關人員遴用標準;新名稱: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立法總說明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遴用標準修正總說明(113.01.24 修正)》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遴用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發布,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 因應內政部消防署組織調整,內部單位特種搜救隊改制為所屬機構特種搜救隊,及原所屬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港務消防隊,整併改制為所屬機構港務消防大隊,爰修正本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配合內政部消防署組織調整,爰修正名稱為「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二、增訂特種搜救隊人員職稱,原港務消防隊名稱修正為港務消防大隊,並增訂人員職稱。(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將原應具資格減併,並增訂特種搜救隊人員職稱,及原港務消防隊名稱修正為港務消防大隊。(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五條) 四、增訂港務消防大隊人員職稱。(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原港務消防隊名稱修正為港務消防大隊,並修正人員職稱。(修正條文第七條)六、增訂特種搜救隊人員職稱,原港務消防隊名稱修正為港務消防大隊,並修正人員職稱。(修正條文第八條) 七、配合機關改制為機構,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九條及第十一條) 八、增訂特種搜救隊及港務消防大隊人員職稱。(修正條文第十條) 九、原港務消防隊名稱修正為港務消防大隊。(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 十、增訂特種搜救隊人員職稱,原港務消防隊名稱修正為港務消防大隊,並增訂人員職稱。(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十一、修正進用人員任職文字。(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十二、修正發布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