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115.07.08)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九日僑務委員會僑主歲字第 11508001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之附件三、第 5 條條文之附件四
立法總說明
《僑務財團法人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第四條附件三及第五條附件四修正總說明(115.07.09 修正)》 僑務財團法人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訂定發布,同年二月一日施行,嗣於一百十一年七月十四日修正發布。茲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函頒「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共通性會計項目參考指引(修正版一一三0一二九)」,修正本辦法第四條附件三及第五條附件四,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預算書表格式增修收支營運預計表欄位。(修正條文第四條附件三) 二、財務報表格式增修收支營運表欄位。(修正條文第五條附件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