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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財團法人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第 2 次修法(111.07.14)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十四日僑務委員會僑主歲字第 1110800238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件三、第 5 條條文之附件四;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僑務財團法人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第六條及第四條附件三、第五條附件四修正總說明(111.07.14 修正》 僑務財團法人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訂定發布,同年二月一日施行。茲因行政院分別修正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及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立法院或監察院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第四條附件三、第五條附件四,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預算書表格式增訂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及附錄。(修正條文第四條附件三) 二、財務報表格式增訂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及附錄。(修正條文第五條附件四) 三、本次修正附件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