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08.01.2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僑務委員會僑主歲字第 108080003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僑務財團法人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總說明(108.01.23 訂定)》 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經總統公布,將於公布後六個月(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財團法人,應送主管機關備查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其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僑務財團法人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計六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工作計畫訂定原則及格式。(第二條) 三、工作報告編製原則及格式。(第三條) 四、預算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及遵行事項。(第四條) 五、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及遵行事項。(第五條) 六、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六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