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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第 3 次修法(115.02.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十二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業字第 115250014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9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第五條、第九條修正總說明(115.02.12 修正)》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十年三月十日訂定發布,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並於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修正發布。茲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利服現役年數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屆退官兵,得以提早規劃退伍除役後參加職業訓練課程,以縮短等待訓練時程,修正放寬讓取得國防部或所屬軍種司令部核定退伍除役證明文件者,雖申請參加職業訓練補助備案時尚未退伍除役,惟其申請之職業訓練班開始訓練日期係於退伍除役日之後者,亦得同意備案,俾符合無縫接軌官兵退伍除役即予輔導照顧之服務宗旨,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第九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5 條

  1. 申請參加職業訓練補助,應於該職業訓練班預定開始訓練日之七個工作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下稱榮服處)申請備案: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職訓課程資料:應包含訓練機關(構)名稱、課程名稱、訓練期間、預定課程表、授課方式、訓練場地、訓練總時數及訓練所需費用。
  2. 現役至預退伍除役日符合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年限,且參加職業訓練班之開始訓練日在退除役日之後者,得於屆退日前併附國防部所屬軍種司令部核定之退除役證明文件影申請備案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榮服處不予備案: 一、未依第一項規定時間申請。 二、未依前二項規定檢齊文件,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非本條例第二條所定退除役官兵。但依前項規定申請備案者,不在此限。 四、喪失或停止退除役官兵權益期間。 五、第二類退除役官兵逾輔導期限。 六、具公務人員、教師身分。 七、非第三條公告之職業訓練班。 八、曾依本辦法核予補助,累計金額逾前條第一項所定補助總額度上限。 九、逾前條所定申請次數。 十、同一時期已受輔導會就業(包含職業訓練)、就養或就學輔導安置。 十一、經輔導會認定訓練機關(構)有不當招生或辦訓之情形。 十二、其他經輔導會認定不符本辦法補助目的或效益之情形。
  1. 申請參加職業訓練補助,應於該職業訓練班預定開始訓練日之七個工作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下稱榮服處)申請備案: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職訓課程資料:應包含訓練機關(構)名稱、課程名稱、訓練期間、預定課程表、授課方式、訓練場地、訓練總時數及訓練所需費用。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榮處不予備案: 一、未依前項規時間申請。 二、未依前項規定檢齊文件,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非本條例第二條所定退除役官兵。 四、喪失停止退除役官兵權益期間。 五、第二類退除役官兵逾輔導期限。 六、具公務人員、教師身分。 七、非第三條公告之職業訓練班。 八、曾依辦法核予補助累計金額逾條第一補助總額度上限。 九、逾前條所定申請次數 十、同一時期已受輔導會就業(包含職業訓練)、就養或就學輔導安置。 十一、經輔導會認定訓練機關(構)有不當招生或辦訓之情形。 十二、其他經輔導會認定不符本辦法補助目的或效益之情形。

第 9 條

  1.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不符第四條規定。 二、未依第五條規定備案。 三、具有第五條第項第三款至第十二款所定情形之一。 四、不符第六條規定。 五、逾第七條或條所定申請期限。 六、已由政府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七、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八、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申請補助。
  2.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誤領、溢領之金額,由榮服處以書面命當事人於三十日內繳還;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1.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不符第四條規定。 二、未依第五條規定備案。 三、具有第五條第項第三款至第十二款所定情形之一。 四、不符第六條規定。 五、逾第七條或第八條所定申請期限。 六、已由政府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七、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八、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申請補助。
  2.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誤領、溢領之金額,由榮服處以書面命當事人於三十日內繳還;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