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第 2 次修法(112.09.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業字第 112007197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修正總說明(112.09.13 修正)》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下稱本辦法),於一百十年三月十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茲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輔導會)為提升資源運用效益,兼以達成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與訓用合一等目的,及因應部分行業求職待業時間較長之實務需求,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首次申請參加職業訓練補助,其訓練費用逾補助總額度上限者,符合訓後所從事行(職)業與職業訓練相關,且從事農業或於同一就業機構,連續工作滿三個月以上,得予全額補助。(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增訂申請人應於職業訓練班預定開始訓練日之七個工作日前申請備案,與其應備文件及不予備案之情形。(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為符合提升退除役官兵職場競爭及就業率之補助目的,明定經榮民服務處(下稱榮服處)同意備案之申請人,應於完成訓練翌日起算六個月內就業或完成訓練時已在職,且申請補助時仍在就業中,始得申請訓練費用之補助。(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配合首次申請超過補助總額度上限訓練費用補助規定之修正,明定申請時間、應備文件,與審查程序及核駁處分。(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配合本辦法新增不予備案之情形,整併現行規定增訂不予補助之情形。(修正條文第九條) 六、明定本辦法修正施行前榮服處已受理參訓申請者,其訓練費用補助之申請條件及應檢附文件,依修正前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