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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第 1 次修法(110.03.09)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十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業字第 1100013609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總說明(110.03.10 訂定)》 依「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十四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規定,暫行條例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期滿而失效,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授權訂定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亦應同步廢止。 為持續落實退除役官兵輔導安置及其應享權益,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意旨已納入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退除役官兵參加輔導會公告之職業訓練班者,得予補助。前項補助之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以為銜接,爰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補助對象為本條例第二條所定退除役官兵。(第二條) 二、本辦法補助範圍以輔導會公告之機關(構)辦理職業訓練班為限。(第三條) 三、申請人應於參訓前向榮民服務處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同意後參加,始得申請訓練費用補助。(第四條) 四、訓練費用補助之金額、次數。(第五條) 五、申請訓練費用補助應備文件與其補正程序,及不補正之法律效果。(第六條) 六、申請補助之審查程序。(第七條) 七、訓練費用補助之申請限制及溢領之追繳程序。(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