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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 1 次修法(111.11.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11008750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5 條;並自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屏東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總說明(111.11.16 訂定)》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第一條規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辦理退除役官兵之就醫保健、社會醫療服務、醫事人員訓練及醫學研究發展業務,特設各榮民總醫院,其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原則。茲依地區醫療業務需要及配合國家政策規劃,設立屏東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本院),其要點如次: 一、本規程訂定之目的。(第一條) 二、本院院長、副院長、主任秘書之權責。(第二條至第三條) 三、本院各內部單位名稱、分科辦事及其掌理事項。(第四條至第二十三條) 四、本院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第二十四條) 五、本處務規程之施行日期。(第二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