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115.07.2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150095654 號令修正發布第 4、7、11、25 條條文;增訂第 6-1、6-2、7-1、7-2、11-1、14-1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屏東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5.07.21 修正)》 屏東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前於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訂定發布。茲應醫療業務實際需要,使內部單位設置及分工更為周延、明確,爰修正本規程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應醫院醫療業務需要,新增婦女醫學部,下設三個二級單位;新增兒童醫學部,下設三個二級單位;新增重症醫學部,下設二個二級單位;新增放射線部,下設四個二級單位;新增高齡醫學中心,下設二個二級單位;新增感染管制室。一級單位急重症醫學部修正為急診部,原二級單位加護醫學科修正為災難醫學科;內科部、外科部各新增二個二級單位;綜合醫學中心刪除三個二級單位。合計一級單位新增四個部、一個中心、一個室;二級單位新增十八個科、刪除三個科。(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配合新增婦女醫學部、兒童醫學部、重症醫學部、放射線部、高齡醫學中心、感染管制室等六個一級單位,明定掌理事項;原急重症醫學部修正為急診部,修正其掌理事項。(新增條文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第十一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一;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本規程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4 條
新
- 本院設下列部、中心、科、室: 一、內科部,分十一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九科辦事。 三、婦女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四、兒童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五、急診部,分三科辦事。 六、重症醫學部,分二科辦事。 七、放射線部,分四科辦事。 八、護理部。 九、教學研究部,分二科辦事。 十、醫務企管部,分三組辦事。 十一、綜合醫學中心,分十三科辦事。 十二、高齡醫學中心,分二科辦事。 十三、癌症防治科。 十四、藥劑科。 十五、營養科。 十六、感染管制室。 十七、社會工作室。 十八、職業安全衛生室。 十九、工務室。 二十、補給室。 二十一、總務室。 二十二、人事室。 二十三、政風室。 二十四、主計室。 二十五、資訊室。
- 本院龍泉分院之業務,由本院人員派充辦理。
舊
- 本院設下列部、中心、科、室: 一、內科部,分九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七科辦事。 三、急重症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四、護理部。 五、教學研究部,分二科辦事。 六、醫務企管部,分三組辦事。 七、綜合醫學中心,分十六科辦事。 八、癌症防治科。 九、藥劑科。 十、營養科。 十一、社會工作室。 十二、職業安全衛生室。 十三、工務室。 十四、補給室。 十五、總務室。 十六、人事室。 十七、政風室。 十八、主計室。 十九、資訊室。
- 本院龍泉分院之業務,由本院人員派充辦理。
第 6-1 條
新
- 婦女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婦女健康保健、婦女疾病之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婦科、產科、生殖內分泌、基因醫學、優生保健與其有關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婦女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婦女醫學醫療事項。
第 6-2 條
新
- 兒童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兒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兒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兒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兒童醫學醫療事項。
第 7 條
新
- 急診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急診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急診內、外科與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急診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急診醫療事項。
舊
- 急重症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急重症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急診內外科重症病人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急重症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急重症醫療事項。
第 7-1 條
新
- 重症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症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綜理內外科重症病人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重症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重症醫學醫療事項。
第 7-2 條
新
- 放射線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身各器官組織系統之放射線與相關醫學影像檢查、診療業務、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放射線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放射線醫療事項。
第 11 條
新
- 綜合醫學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骨科、心身醫學科、家庭暨社區醫學科、眼科、耳鼻喉科、麻醉科、口腔醫學科、病理檢驗科、復健科、皮膚科、放射腫瘤科、核子醫學科及傳統醫學科等十三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骨科、心身醫學科、家庭暨社區醫學科、眼科、耳鼻喉科、麻醉科、口腔醫學科、病理檢驗科、復健科、皮膚科、放射腫瘤科、核子醫學科及傳統醫學科等十三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之醫療及教學業務。 四、其他有關之醫療事項。
舊
- 綜合醫學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骨科、婦產科、小兒科、心身醫學科、放射診斷科、家庭暨社區醫學科、眼科、耳鼻喉科、麻醉科、口腔醫學科、病理檢驗科、復健科、皮膚科、放射腫瘤科、核子醫學科及傳統醫學科等十六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骨科、婦產科、小兒科、心身醫學科、放射診斷科、家庭暨社區醫學科、眼科、耳鼻喉科、麻醉科、口腔醫學科、病理檢驗科、復健科、皮膚科、放射腫瘤科、核子醫學科及傳統醫學科等十六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之醫療及教學業務。 四、其他有關之醫療事項。
第 11-1 條
新
- 高齡醫學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高齡醫學病人各種疾病之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高齡醫學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高齡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高齡醫學醫療事項。
第 14-1 條
新
- 感染管制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感染監視系統之建立、教育、諮詢及研究。 二、法定與新興傳染病之預防、通報與流行疫情之監視、調查、檢驗、演習、分級動員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感染管制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感染管制醫療事項。
第 25 條
新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施行。
-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舊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