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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第 4 次修法(98.12.08)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098006013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8、8-2、11、13-1 條條文;刪除第 4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號公告第 2 條第 3 項所列屬財政部「關稅總局估驗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財政部「關務署調查稽核組」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