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次修法(108.03.28)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108036454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8-1、10 條條文;並刪除第 1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8.03.28 修正)》 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以來,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因應菸稅調漲,提高菸品走私誘因,為達鼓勵民眾踴躍檢舉重大不法菸酒案件之目的,宜適度提高檢舉人獎勵金,復基於檢察官立於監督與中立角色,不宜領取查緝私劣菸酒案件獎勵金,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鼓勵民眾踴躍檢舉,並考量實際貢獻出力程度及承受之風險,提高檢舉網路以外違規菸酒案件之給獎比率,由現行百分之二十提高至百分之三十;增訂吹哨者條款,對檢舉人為違法業者現職或離職員工者,提高給獎比率,由現行百分之二十提高至百分之四十五,每案最高金額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限。(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依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檢察官不應領取辦案獎金之決議,並基於檢察官立於監督與中立角色之考量,增訂檢察官不得領取查緝私劣菸酒案件獎勵金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 三、定明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發現違規菸酒案件,不適用本辦法之檢舉人獎勵規定,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十條) 四、因菸酒專賣制度業廢除多年,已無本條所稱之本法施行前依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裁判確定之違規菸酒案件需適用,爰予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三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