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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 10 次修法(114.07.08)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九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141017897 號令修正發布第 19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修正總說明(114.07.09 修正)》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部分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為利與入境旅客攜帶自用酒類免稅數量規範一致,並期促進離島觀光及經濟發展,爰修正本辦法第十九條,將離島旅客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地區自用酒類免稅數量由一公升修正為一點五公升。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9 條

  1.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地區者,其免稅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 一、酒類:每人每次一點五公升(不限瓶數)以下,全年合計數以十二次為上限。 二、菸品:每人每次捲菸二百支以下,或每人每次雪茄二十五支以下,或每人每次菸絲一磅以下,全年合計數以十二次為上限。 三、前二款以外之貨物,銷售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
  2.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至大陸地區或其他國家者,其免稅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 一、酒類:每人每次三公升(不限瓶數)以下。 二、菸品:每人每次捲菸二百支以下,或每人每次雪茄二十五支以下,或每人每次菸絲一磅以下。 三、前二款以外之貨物,銷售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
  3. 前二項第一款酒類銷售對象限年滿十八歲旅客;前二項第二款菸品銷售對象限年滿二十歲旅客。
  4. 旅客當次自同一離島地區各免稅購物商店購買之免稅貨物,其數量及金額應合併計算,並以不超過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數量及金額為限。
  1.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地區免稅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 一、酒類:每人每次一公升(不限瓶數)以下,全年合計數以十二次為上限。 二、菸品:每人每次捲菸二百支以下,或每人每次雪茄二十五支以下,或每人每次菸絲一磅以下,全年合計數以十二次為上限。 三、前二款以外之貨物,銷售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
  2.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至大陸地區或其他國家者,其免稅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 一、酒類:每人每次三公升(不限瓶數)以下。 二、菸品:每人每次捲菸二百支以下,或每人每次雪茄二十五支以下,或每人每次菸絲一磅以下。 三、前二款以外之貨物,銷售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
  3. 前二項第一款酒類銷售對象限年滿十八歲旅客;前二項第二款菸品銷售對象限年滿二十歲旅客。
  4. 旅客當次自同一離島地區各免稅購物商店購買之免稅貨物,其數量及金額應合併計算,並以不超過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數量及金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