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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 6 次修法(107.12.19)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07101832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2、16、21、27、29 條條文;並增訂第 7-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7.12.20 修正)》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為精進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管理作業並提升行政效率,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本次共增訂一條及修正六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已將「科學工業園區」修正為「科學園區」,配合刪除「工業」二字。(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符合管理現況,並使法規明確化,增訂業者實施自主管理應具備之條件。(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一) 三、配合本辦法第七條之一規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經核准後,如未符合實施自主管理條件,海關應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廢止其自主管理。(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四、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及其提貨處設置於同一離島地區,但位於不同島嶼者,保稅貨物之移運經監管海關核准,得自其自用保稅倉庫移運至提貨處,爰增訂自用保稅倉庫移運至提貨處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五、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位於機場或港口管制區內且未設提貨處者,得免列印售貨單第二聯。(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六、為利帳冊稽核及貨物控管,增訂年度盤存清冊須傳輸至關港貿單一窗口電腦系統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七、考量單證銷燬方式不限於焚燒,將「銷燬」修正為「銷毀」,以符實際。(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