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104.03.30)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04100655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修正總說明(104.03.31 修正)》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發布施行以來,歷經一次修正。為提高旅客赴離島觀光誘因,促進離島當地商機,爰修正本辦法第十七條條文,放寬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銷售貨物,由旅客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至大陸地區或其他國家者之免稅額度,即酒類由每人每次一公升提高至三公升;菸酒以外之貨物,銷售金額由新臺幣六萬元提高至新臺幣一百萬元;並取消菸酒全年十二次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