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次修法(111.12.29)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11103335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7-1、8、16、19、21、25、27、32、33 條條文;第19 條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1.12.30 修正)》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六日,部分條文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施行。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及相關法規之修正,並落實節能減碳政策,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減少碳排放,並節省業者成本及提升競爭力,簡化保稅貨物移運前檢附移倉申請書(含裝箱單明細)及銷貨時應開具四聯售貨單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七條) 二、為配合民法將成年年齡由滿二十歲修正為滿十八歲,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正式施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飲酒,及配合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將禁止吸菸年齡提高至二十歲之國家菸害防制政策,爰修正業者就酒類及菸品銷售對象之年齡限制,以利適用。(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三、離島免稅商店系統上線後,業者已具備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貨物通關、帳務處理與貨物控管等有關業務之設備及能力,且所有進貨及銷貨資料海關皆可線上查核,爰刪除進貨及銷貨資料以電子媒體儲存並報請海關查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四、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規定,刪除相關罰則,並為符合處罰法定及裁罰明確性原則,增列處罰法據及酌修所引述裁罰條文之項次,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五、配合民法第十二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增訂本次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