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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 8 次修法(109.06.15)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六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09101351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19、33 條條文;第 19 條條文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修正總說明(109.06.16 修正)》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為因應特殊情況,業者有延長存儲期限之需求,及為提高旅客赴離島觀光誘因,促進離島當地商機,爰修正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經海關核准延長次數,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二、放寬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菸酒以外之貨物,由旅客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地區之免稅額度由新臺幣(以下同)六萬元提高至十萬元。(修正條文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