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次修法(106.08.09)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061016549 號令修正發布第 5、2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十一條修正總說明(106.08.10 修正)》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三次修正。依行政院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九日核定「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方案」,外僑居留證視為具護照同等效力之身分證明文件,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第二十一條條文,增訂購貨人至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購物時,得以外僑居留證作為旅客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