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次修法(108.09.25)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081020673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4、3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修正總說明(108.09.26 修正)》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為配合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公布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一修正規定,爰修正本辦法第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一增訂第五項「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自國外進儲供展示陳列及銷售予旅客之保稅貨物,除藥品及醫療器材外,得免為中文標示」規定,原授權訂定本辦法之法據由第六項移列為第七項,修正援引法條項次。(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為與實務作業相符並全法據,增訂領用試用品、包裝盒、包裝紙袋(材料)等非銷售貨物,應傳輸「非銷售貨物申請領用單」電子資料至海關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系統。(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三、為符法律明確性原則,增訂未依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辦理非銷售貨物申請領用單電子傳輸及第二十七條盤存清冊應傳輸至關港貿單一窗口電腦系統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