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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 5 次修法(91.03.19)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內政部(91)台內中地字第 0910083469號令修正發布第 9、2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號公告第 2 條第 8 款、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3 款、第 10 條第 6 款、第 12 條第 3 項所列屬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