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次修法(0.09.16)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80495005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108.09.16 修正)》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授權訂定,於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發布施行,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四日修正發布,本次配合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制定公布之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金管法字第一○八○一○○五六八○號令訂定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及經指定民間捐助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辦法,修正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地震基金)之資金運用項目、明定預算書及決算書報送時點及內容、決算書提送監察人查核等項,爰修正本辦法,本次修正條文四條,新增二條,共計六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避免法令適用上之疑義,爰刪除現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文字。(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參考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有關財團法人財產之運用方法,修正地震基金之資金運用項目及限額等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明定預算書及決算書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之時程及內容,與決算書送請監察人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監察報告書,一併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之規定,並規範市場重大變遷及業務實際需要而需增加支出之作業程序。(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增訂主管以上人員異動後,應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條文第十條) 五、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