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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 13 次修法(0.11.08)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6025462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32 條條文;除第 24 條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修正總說明(106.11.08 修正)》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下稱本準則)自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發布施行,歷經十一次修正。鑒於我國保險業可運用資金龐大且成長快速,為健全保險業之發展,強化現行保險商品銷售後管理機制,以期引導保險業者改善其商品結構,促進公司穩健經營,爰修正本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修正重點包括:增訂保險商品管理小組(下稱管理小組)除檢視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商品相關重要事項外,應併檢視應採行因應措施,以符實益。又為提升管理小組之定位與功能,增訂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商品之資產配置計畫執行情形、保險商品定價合理性分析應包含費用(率)適足性,以及主力人身保險商品之送審精算假設與銷售後實際經驗差異達偏離程度較大者,均為管理小組應檢視事項。另因保險商品銷售後之管理情形對公司健全經營具相當重要性,爰增訂第二項規定管理小組應檢視事項之檢視結果,如有調整修正,其內容應簽奉總經理核可後,提報董(理)事會。另考量業者配合本次修正需進行資訊系統及行政作業之調整,需時準備,爰修正本準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明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規定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