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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 18 次修法(111.06.29)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11104925753 號令增訂發布第 16-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六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11.06.29 修正)》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下稱本準則)自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發布施行,歷經十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配合開放純網路保險公司之設立,有關創新型保險商品之銷售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爰增訂本準則第十六條之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