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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3 次修法(109.03.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90360934 號令修正發布第 22、40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九會計年度施行

立法總說明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二條、第四十條修正總說明(109.03.18 修正)》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八十年五月七日訂定發布,歷經二十一次修正,本次為強化證券商之公司治理,並協助證券商及投資人瞭解證券商主要股東結構,與提升證券商股權及財務報告透明度,爰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規範,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二條,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為強化證券商之公司治理,並協助證券商及投資人瞭解證券商主要股東結構,以提升證券商股權及財務報告透明度,增訂證券商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買賣者,應於每季財務報告揭露其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等主要股東資訊。(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二、配合本次修正條文,調整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四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