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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7 次修法(93.06.06)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二字第0930002504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4、15、17、20、24、32 條條文;本準則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會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二字第 0930002639 號令發布修正條文自編製九十三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