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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5 次修法(111.08.3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11038364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40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一會計年度施行

立法總說明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一條、第四十條修正總說明(111.09.01 修正)》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八十年五月七日訂定發布,歷經二十三次修正,本次為配合推動財務資訊揭露之即時性,並考量現行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商其部分資訊重複於股東會年報及年度財務報告揭露,為免造成混淆,並與一般產業一致,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二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定證券商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編製之年報,並揭露本準則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規範之內容者,其年度財務報告得免依本準則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二、配合本次修正條文,調整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四十條)